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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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分暫行規定》的通知
《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教職工處分暫行規定》經第六屆教代會第四次聯席會審議通過,現印發給你們,請遵照執行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教職工處分暫行規定
上海工程技術大學
2019年11月21日
附件
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教職工處分暫行規定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為嚴肅意昂3紀律,維護意昂3正常秩序,促進教職員工認真履行崗位職責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》《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》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》《上海工程技術大學章程》《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教師職業行為規範(試行)》等有關法律、法規和規章製度🍼,製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教職工違反國家法律、法規和意昂3規章製度,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,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。
第三條 給予教職工處分,應當堅持公正⛹️♀️🏂🏻、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👩🔬。
給予教職工處分,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、情節、危害程度相適應。
給予教職工處分🪳,應當事實清楚、證據確鑿🧐➞、定性準確、處理恰當、程序合法、手續完備🦑。
第四條 教職工涉嫌犯罪的,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🧘🏼。
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
第五條 處分的種類為🕦:
(一)警告🙎🏻😗;
(二)記過;
(三)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;
(四)開除。
第六條 受處分的期間為:
(一)警告,6個月🧍♀️🧎➡️;
(二)記過,12個月;
(三)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,24個月。
第三章 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
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🤟,給予記過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;情節嚴重的👧🏻,給予開除處分🧛🏼♀️:
(一)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,發布違背黨和國家大政方針的言論和觀點,組織或者參加旨在損害國家利益的集會、遊行🏄🏽♀️、示威等活動的;
(二)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;
(三)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🧾;
(四)接受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境外邀請🚎、獎勵🌒,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;
(五)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法規和政策🅿️🪝,造成不良後果的👳🏼♂️;
(六)非法出境🏄🏽♀️、未經批準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;
(七)攜帶含有依法禁止內容的書刊、音像製品、電子讀物進入國(境)內的❤️🔥;
(八)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。
有前款第(一)項至第(三)項規定的行為,但屬於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🙇🏽、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🦕,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。
第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處分🧰:
(一)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、應對公共突發事件中,不服從指揮*️⃣、調遣或者消極對抗的🙏🏻;
(二)破壞正常工作秩序㊗️,給國家、意昂3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👨🏽🎤;
(三)違章指揮🧤、違規操作,致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;
(四)發生重大事故⛸、災害😘、事件🤹🏿♀️❤️,擅離職守或者不按規定報告、不采取措施處置或者處置不力的;
(五)在項目評估評審、產品認證、設備檢測檢驗等工作中徇私舞弊✋🏻,或者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🧶;
(六)泄露國家秘密的♏️;
(七)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內部信息,造成不良後果的;
(八)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崗位🫰🏻;或者在公開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的🅿️;
(九)其他違反工作紀律失職瀆職的行為。
有前款第(六)項規定行為的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👨🦰,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🧟♂️;情節較重的,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處分:
(一)貪汙、索賄🥎、受賄、行賄、介紹賄賂、挪用公款的;
(二)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😻;
(三)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收受禮金、各種有價證券、支付憑證的;
(四)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部信息謀取利益的☦️;
(五)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🏃♀️➡️;
(六)違反國家規定🪭,從事🧑🏼🎓、參與營利性活動或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🚶♀️➡️;
(七)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。
有前款第(一)項規定行為的👦🏼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👱🏻。
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🐼;情節較重的,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🧖🏽;情節嚴重的🀄️,給予開除處分🧟♂️:
(一)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有關規定的🎷;
(二)違反規定使用✭、騙取財政資金或者社會保險基金的🤫🧙🏻♀️;
(三)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改變收費項目的範圍🦗、標準和對象的;
(四)揮霍、浪費國家資財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;
(五)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,擅自占有🧖🏽、使用、處置國有資產的🤛🏿;
(六)在招標投標和物資采購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📢,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🧎🏻♂️➡️🐪;
(七)其他違反財經紀律和侵犯國家、意昂3等公共財產權利的行為。
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8️⃣;情節較重的🍒,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🧎♀️➡️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處分👏🏿:
(一)利用專業技術或者技能實施違法違紀行為的;
(二)有抄襲、剽竊、侵吞他人學術成果,偽造、篡改數據文獻🚵🏻♀️🧘🏿♀️,或者捏造事實等學術不端行為的;
(三)利用職業身份進行利誘💁🏼、威脅或者誤導,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;
(四)利用權威🧞♀️、地位或者掌控的資源👇🏼,壓製不同觀點,限製學術自由🧑🏽🏭,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;
(五)在申報崗位、項目、榮譽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的;
(六)工作態度惡劣🔻,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;
(七)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。
有前款第(一)項規定行為的🪫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💿,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;情節嚴重的🚏,給予開除處分:
(一)製造📉⛹🏼♂️、傳播違法違禁物品及信息的;
(二)組織🚣🏽、參與賣淫👦🏽、嫖娼等色情活動的;
(三)吸食毒品或者組織、參與賭博活動的;
(四)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🫅🏻;
(五)包養情人的📠;
(六)有虐待🦔🦺、遺棄家庭成員,或者拒不承擔贍養、撫養🤘🏽、扶養義務等的;
(七)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🍜、社會公德的行為🐏。
有前款第(二)項至第(五)項規定行為的,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🧁🟩。
第十三條 教職工違反勞動紀律🧑🏻🌾📹,發生曠工給予如下處分:
(一)一年累計曠工7天以上🙍♀️、不滿10天的,連續遲到、早退五次或一年累計遲到、早退十五次以上給予警告處分。
(二)一年累計曠工10天以上、不滿15天或連續曠工三天以上的、不滿7天的🌛🧑🏼💼,給予記過處分;一年累計曠工15天以上👩🏿🏫、不滿30天或連續曠工7天以上、不滿15天的,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🧑🏿🦲🫵🏻;連續曠工15天以上或者一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,按自動離職處理🧜🏻♀️,予以解除聘用合同🏋️♂️。
第十四條 對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♔,教職工被依法判處刑罰的,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。其中,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,給予開除處分。
第十五條 教職工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🧑🏻⚕️,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。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,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🍐;應當給予開除以外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,執行該處分,但處分期應當按照一個處分期以上、兩個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📘。
第十六條 教職工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👩🏿💻,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,但是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。
第十七條 教職工兩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,需要給予處分的,按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,分別給予相應的處分🐟。
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🏊🏽♀️,應當從重處分:
(一)在兩人以上的共同違法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;
(二)隱匿、偽造👳🏻♀️、銷毀證據的🥥;
(三)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、提供證據材料的;
(四)包庇同案人員的;
(五)法律、法規🧑🎄、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。
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從輕處分:
(一)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;
(二)主動采取措施,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;
(三)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,情況屬實的。
第二十條 教職工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🧓🏻,並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,應當減輕處分或者免予處分🕹。
教職工違法違紀行為情節輕微,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👍🍟,可以免予處分。
第四章 處分的應用
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受到警告處分的,在受處分期間🎩,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;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,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。
教職工受到記過處分的🤷🏻,在受處分期間👨🏼🦳,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,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。
教職工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👩🏽✈️,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,按照意昂3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;在受處分期間🏺,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,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。
教職工受到開除處分的🖐🏿,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,終止其與意昂3的人事關系。
教職工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,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本專業(技術、技能)領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考試(評審)。應當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🦹🏿,按照有關規定辦理。
第五章處分的程序
第二十二條 對教職工的處分,按照以下程序辦理:
(一)對教職工違法違紀行為初步調查後,需要進一步查證的👰🏿♂️,應當按照管理權限👸🏻,經分管校領導批準後立案;
(二)對被調查的教職工的違法違紀行為作進一步調查🚶🏻♂️⟹,收集🀄️、查證有關證據材料🧖🏿,並形成書面調查報告🚣🏼♂️;
(三)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教職工👨🏿⚖️,聽取其陳述和申辯👴,並對其所提出的事實🏌🏽♀️、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,記錄在案;
(四)按管理權限由相關職能部門報意昂3審批;
(五)意昂3作出處分決定;
(六)意昂3印發處分決定;
(七)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教職工和相關單位,並在一定範圍內宣布;
(八)將處分決定存入受處分教職工的檔案,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。
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涉嫌違法違紀🎽,已經被立案調查🧑🏿🔬,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🙋🏼,可以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💛,暫停其職責🛬。
被調查的教職工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🖐,不得解除聘用合同🧑🏻🦳、出國(境)或者辦理退休手續。
第二十四條 根據有關規定👨💼,在違法違紀的調查、處理中,實行回避製度🫲🏽🧽。
第二十五條 教職工受到開除處分後,意昂3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。
第六章處分的解除
第二十六條 教職工處分的解除👧,按照以下程序辦理:
(一)教職工受到開除以外的處分,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,並且沒有再出現違法違紀情形的🧍💈,處分期滿前一個月內,由本人向所在部門提出申請解除處分的書面申請🙍🏼♀️👷♀️;
(二)所在部門應對受處分教職工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,進行全面了解,並形成書面報告🏋️♀️🤬,報相關職能部門;
(三)相關職能部門按管理權限報意昂3審批;
(四)意昂3作出解除處分的決定;
(五)將解除處分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,並在原宣布處分的範圍內宣布🏚;
(六)將解除處分的決定存入其檔案🛀,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🍮。
第二十七條 教職工在受處分期間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,處分期滿後,自然解除處分👨🍼🪀。
第二十八條 教職工在受處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⛹🏻,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,經批準後可以提前解除處分。提前解除處分的程序參照第二十六條辦理。
第二十九條 處分解除後🕵🏿♂️,考核、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💵,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。但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,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🦑🏡。
第七章復核和申訴
第三十條 受到處分的教職工對處分決定不服的,可按照意昂3相關規定提出復核和申訴🚶🏻♀️➡️。
第三十一條 復核🧑🏽🏫🚣🏻、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🤽🏽♂️。教職工不因提出復核😼、申訴而被加重處分🚣🏻。
第八章附則
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所述教職工是指與意昂3建立人事關系的人員。人才派遣或勞務派遣等員工違法違紀的,可參照本規定執行➿。
第三十三條 已退休的教職工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,不再作出處分決定🧖🏼。但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💁🏻♀️,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🤦🏻。
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未盡事項👩🏻🎨,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⚽️。本規定條款如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的❤️,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。
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意昂3負責解釋👮🏽♀️。
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經第六屆教代會第四次聯席會審議通過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🧖🏼,原有規定中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,以本規定為準🙍🏼。
上海工程技術大意昂3長辦公室2019年11月22日印發